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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關于對2016年發布實施的工程建設標準、標準設計復審及評估的通知

      更新時間:2021-10-21 | 瀏覽數:442
      陜建標發﹝202115號
      各有關單位
      根據《標準化法》、《地方標準管理辦法》、《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管理辦法》、《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》等要求,為適應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,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,提高工程建設標準、標準設計的質量和水平。經研究,決定對我省2016年發布實施的工程建設標準、標準設計開展復審及評估工作?,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      一、復審及評估范圍
      2016年發布實施的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(標準設計)。對于2016年以后發布實施的工程建設標準(標準設計),只要存在復審及評估內容中任何一項情形,應當按照此次工作要求進行。
      二、復審及評估內容
      按照《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進行。
      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予以廢止:
      1.不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;
      2.與現行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內容矛盾或大量重復;
      3.主要技術內容不再適用。
      (二)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地方標準應予以修訂:
      1.涉及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;
      2.涉及的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已經修訂的;
      3.標準的關鍵技術、適用條件發生變化的;
      4.其他情況需要修訂的。
      三、復審及評估要求
      1.主編單位是工程建設標準(標準設計)實施情況的復審評估主體。工程建設標準(標準設計)主編單位應會同參編單位及相關單位,對照《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及評估項目表》(附件1)或《陜西省建筑標準設計復審及評估項目表》(附件2),認真組織研究,結合發布后的實施、咨詢、反饋等情況,詳細填寫《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、建筑標準設計復審表》(附件3);對標準(標準設計)的適用性及在應用過程中產生的經濟效果、社會效果、環境效果進行認真研究,詳細填寫《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、建筑標準設計評估表》(附件4)。
      2.工程建設標準(標準設計)主編單位在組織復審評估并填寫完成復審、評估表后,形成初審意見,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。
      3.工程建設標準(標準設計)主編單位應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將相應材料紙質版、電子版(附件3、附件4)報送至陜西省建設標準設計站,我廳將組織人員對初審結果進行審核。
      地址:西安市金花北路176號電子大廈706室
      聯系人:晏永浩
      聯系電話:83275798
      郵箱:478974581@qq.com
     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      2021年10月12日

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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